2540 愛山林 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結果。

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:
告訴人: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被告1:林鴻明
參與人: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參與人:王在山
參與人:王重男
參與人:王燕航
2.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: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
3.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: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
4.事實發生日:111/03/03
5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本公司於111年3月3日收到臺灣高等
法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,判決主文:原判
決關於林鴻明除事實欄「乙、二」(即關於啟揚資產管理股份
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)有罪部分外,
均撤銷。
林鴻明共同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
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,處有期徒
刑參年。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
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,處有期徒刑陸年。應執
行有期徒刑捌年。
鴻明犯罪所得新臺幣參億零伍佰萬元,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
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,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
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啟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肆仟壹佰參
拾參萬元,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,沒收
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王在山、王重男、王燕航之財產不予沒收。
6.處理過程:無。
7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判決結果對本公司不會有增加損失甚或有損
失之影響。
8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本公司已委任律師向林鴻明請求民事損害賠償,目前民事案件
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。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