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213 亞昕本公司取得新北市容移土地公告

5.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,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、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、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:
本公司與全虹公司共同投資興建新北市三重區菜寮段土地(下稱該案),因土地容積移轉之需,故向全虹公司購入該案所需之容移土地。本案土地為全虹公司於民國97~103年間向非關係人陸續購入
6.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,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、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:本案土地為全虹公司於民國97~103年間向非關係人陸續購入已逾5年以上,且全虹公司購入時並非本公司之關係人
7.預計處分利益(或損失)(取得資產者不適用)(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):不適用
8.交付或付款條件(含付款期間及金額)、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:交付或付款條件:依買賣合約約定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:無
9.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(如招標、比價或議價)、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:議價,參考市場行情並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行。10.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:不適用
11.專業估價師姓名:不適用
12.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:不適用
13.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、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:否或不適用
14.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:否或不適用
15.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:
不適用
16.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,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:
不適用
17.會計師事務所名稱:
不適用
18.會計師姓名:
不適用
19.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:
不適用
20.經紀人及經紀費用:

21.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:
興建房屋出售
22.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:

23.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:是
24.董事會通過日期:
民國111年03月02日
25.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:
民國111年03月02日
26.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:是
27.依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」第十六條規定
評估之價格:不適用
28.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,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
定評估之價格:不適用
29.其他敘明事項:
依「取得或處分處理資產準則」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,因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時間,
距本次交易日已逾五年,故毋須依處理準則第十七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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